退役士兵、军转干的再就业营业税免费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20 15:28:48 点击数:
导读:退役士兵、军转干的再就业营业税免费规定1、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达到职工总30%以上,并与其签…

退役士兵、军转干的再就业营业税免费规定

1、自200411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达到职工总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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