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免税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20 15:28:20 点击数:
导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免税规定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但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们中,当…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免税规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但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们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备。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得结转上年使用。

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家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有制的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3、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20061120081231。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如果企业既适用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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