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收入营业税免税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20 15:29:35 点击数:
导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收入营业税免税规定1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收入营业税免税规定

1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已直接收取的。

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各党、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2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中国糖业酒类访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帖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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