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17 08:56:17 点击数:
导读: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在发生地纳税,即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地为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外县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

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在发生地纳税,即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地为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外县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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