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08-01-02 09:27:18 点击数:
导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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