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发布时间:2007-07-03 20:04:32 点击数:
导读: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第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第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因买受人的过错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三、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返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除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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