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作者:朱孔行  发布时间:2007-07-03 11:51:25 点击数:
导读: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第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当事人的约定法律上是允许的。如可以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1、交付方式

标的物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方式。

现实交付就是指出卖人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下。

拟制交付就是指在买卖标的物不转移实妹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交给买受人,用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如按CIF条件订立的国际买卖合同下,交付给买受人的提单和货物运输单据等。

2、交付时间

《合同法》第138条至140条对交付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

①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有交付的具体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付的具体日期,出卖人应按该具体日期履行交付义务。

②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一段交付期间,或从合同中约定可以推定一定段期间,则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受人选定一个时间外,出卖人有权决定在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③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就此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提取或运送标的物的方式确定交付时间,如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自提标的物,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如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或以邮递方式交付,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或邮局后,承运人或邮局签发单证上的戳记日期;如果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到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将标的物点收完毕的时间。

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性质或状况确定交付时间。如买卖标的物是1999年广东鲜荔枝,则交付时间应为1999年广东荔枝收获时。

根据买受人用途确定交付时间。

如买受人订购爆竹用过年销售,则交付时间为农历新年之前。

根据双方当事人以往的交易习惯确定。

④如果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但出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如果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或登记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交付地点

《合同法》第141条对交付地点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②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标的物提取或运送方式确定交付地点,如由买受人自行取的标的物,好么交付地点为出卖人的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出卖人指定的地点;由卖人代办托运或以邮递方式运送标的物的,好么交付地点为承运人营业处或邮局;由出卖人送货的,那么交付的地点买受人营业处或邮局;由出卖人送货的,那么交付的地点为买受人营业地或买受人指定的地点。

按标的物的性质或状况确定交付地点。如不动产买卖的交付地点为该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确定交易地点。如在双方以前的多次同类标的物买卖中,均是以某地点为交付地点,则本次买卖也以该地点为交付地点。

按结算条款确定交付地点。如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出卖闪交付信用证所要求的单证却是履行了交付义务,那么交付地点就是议付营业地;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卖方将有关单证交其开户银行托收即完成了交付,则交付地点为其开户银行所在地。

③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据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如果出卖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交付地点。

 

第三、法律有规定,按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生效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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