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减、免税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26 10:38:00 点击数:
导读: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减、免税规定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减、免税规定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求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要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规定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一律征收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9998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1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有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5、自200061起,对中国储备粮食总公司及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以上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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