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发布时间:2007-12-24 10:43:42 点击数:
导读: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于6个月。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于6个月。

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理不得超过25份。对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纳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4、对每月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专用发票在月未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额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收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以予以抵扣。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交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8、在2004630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年销售额达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人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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