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营业税免税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20 15:26:04 点击数:
导读:服务业营业税免税规定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人个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3、…

服务业营业税免税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人个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这里所说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和伙食的业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

这里所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及疾病防治业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及疾病防治业务,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外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7、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8、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业务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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