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19 08:08:25 点击数:
导读: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县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向被扣缴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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