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07-12-19 08:07:37 点击数:
导读: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实行月中…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实行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定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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