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的营业税征税范围

  发布时间:2007-12-17 08:54:22 点击数:
导读:兼营行为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兼营行为是指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1对纳税人兼营的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

兼营行为的营业税征税范围

兼营行为是指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

1对纳税人兼营的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上一篇: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营业税征税范围 下一篇: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