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营业税征税范围

  发布时间:2007-12-17 08:53:53 点击数:
导读: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营业税征税范围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

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营业税征税范围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前款所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人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具体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中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对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如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已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金融机构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银行买卖金银的,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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