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问题意见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6-06-23 17:58:56 点击数:
导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问题意见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具体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问题意见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主体为残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继承。

上一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意见 下一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认定的有关问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