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意见

作者: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6-06-23 14:29:46 点击数:
导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意见  在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意见

  在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70%—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50%—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一方、行人与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30%—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10%—20%的赔偿责任。

 

上一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意见 下一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问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