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意见
作者: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6-06-23 14:29:46 点击数:
导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意见 在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意见
在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70%—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50%—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一方、行人与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30%—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10%—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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