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继承遗产

作者:尹苏辉、张烁、张晓东、缪军等 来源:北京晚报、天府早报、羊城晚报、上海继承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6-06-13 16:25:02 点击数:
导读:我们如何继承遗产?  案件回放——  近年来,日常生活中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案件日益增多,除了以往常见的遗产继承纠纷,也发生了许多新形式的继承纠纷——  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争夺遗产案 …

 

我们如何继承遗产?

  案件回放——

  近年来,日常生活中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案件日益增多,除了以往常见的遗产继承纠纷,也发生了许多新形式的继承纠纷——

  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争夺遗产案

  60岁的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6月经恋爱登记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双方未能生育子女,收养一子(已成家另过)。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一处房屋所有权。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上述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税费由蒋伦芳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又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另购买商品房。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爱姑去医院准备照顾黄永彬,但遭到蒋伦芳拒绝。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所获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当地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当地人民法院。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黄永彬的财产,众说纷纭。
  经法院公开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症晚期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爱姑,并经当地公证处公证,该遗嘱形式上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3、上述住房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售出,扣除税费,其中3万元又赠与其子购买商品房,对售房款部分已进行了处理,这一切遗赠人黄永彬是明知的,其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当地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公证遗嘱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属无效行为,原告爱姑要求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子女分遗产  法庭搞竞买

  在遗产仅为一处私有房屋而几个子女都想分得该房产的情况下,除了以往采用折价平分的方式分配外,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处理方法呢?日前,江苏某市法院首次以当事人竞价的方式分割此类遗产,在继承类案件审判实践中创设了一种新的遗产分割方式。
王家共有7个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遗留一处私房,由于父母没有留下遗嘱交代该房如何继承,几个兄弟姐妹有的想要房子,有的想把房子卖掉分钱,意见始终未能统一,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开庭时,老大通过她的委托代理人提议,能否采用竞价的方式,谁出的价最高房子就给谁,得到房子的人拿出竞价款分配给其他人。法官就此提议征求其他人的意见,大家一致表示赞同。在确定该房屋竞价的底价时,当事人均认为该房屋现在的市值为4.5万元,法官遂以该价为起拍价,要求参与竞价的当事人每人必须交纳5万元的保证金。经过16轮的竞价,在其中一人出价达6.2万元时无人再竞价,法官遂当庭裁决由此人继承该房屋,并确定该房屋作为遗产其价值为6.2万元,7名继承人每人平均分得8857元,由继承房屋的继承人分别向其他6名继承人支付。

  继承法常识——

  以上两起案件经审理终于尘埃落定,但是也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关于法律和道德的思考。继承人应该如何继承遗产?面对一些老问题、新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的合法利益?在法律的原则下,可以做哪些新的尝试?下面为大家提供一组常见的继承法常识。

  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公民的收入, 如工资、奖金、稿酬、股票利息等;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树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我国公民继承遗产的主要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的直系血亲。

  继承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①关于继承发生的证据,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②关于继承人的证据,如户口簿等,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及继承人的人数;③遗产情况的证据,如房产证、存折等遗产范围的证明;④被继承人的遗嘱;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情况的证据;⑥继承有无法定照顾事由的证据,如残疾等;⑦有尚未出生的胎儿要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因遗产继承而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胎儿有继承权吗?

  有。《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胎儿只有从母体中分娩出来,才具有了权利能力,才能取得继承权。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他继承人按法定继承。

  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就一定能得到遗产吗?

  不一定。兄弟姐妹都是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父母用遗嘱的形式把遗产给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是合法的。《继承法》在法定继承部分虽然提到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这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法律推定被继承人愿意给尽义务多的人多一些遗产但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只要这份遗嘱没有剥夺被继承人中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者的遗产份额,法律就尊重他们的意愿。

  儿子不孝,可以把遗产都给孙子吗?

  可以。孙子是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他有权利得到爷爷的遗产。但因为当事人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不在生前留下遗嘱,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儿子将孙子之前继承遗产,从而排斥了孙子的继承。因此,要想剥夺儿子的继承权,就必须在生前立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著作权如何继承?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依此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律师问答——

  除了以上这些继承法常识,我们还在生活中遇到许多继承方面的问题,律师为我们做了进一步的解答。

  哪份遗嘱最有法律效力?

  问:我父母生有两子一女,母亲已病逝二十多年,父亲也在前不久病故了。父亲留下私房6间,现在我和弟、妹为该房产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原因是我父亲生前立了三份遗嘱:第一份是1984年立的,把房子给了我和弟弟;第二份是去年到公证处办的公证书(遗嘱),又将房子给了我和妹妹;第三份是由我弟弟代书的,上面有父亲的签名,规定弟弟对该房拥有全部继承权,所立遗嘱日期是父亲病故前3天。请问:这三份遗嘱到底哪一份有效?我母亲死后房子未处理过,父亲是否有权全部处理?
                                             王小旺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你父亲所立的三份遗嘱分别为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你母亲病故二十多年,而且房子未处理过,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因此在法律上你兄妹三人已丧失了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你父亲有权处分全部私房。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按时间顺序排列,最后一份遗嘱是代书遗嘱,但代书遗嘱要符合法律上特定的条件才能生效。《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你弟弟代书的遗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份自书遗嘱内容、形式不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所以,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其它形式的遗嘱均不能排除公证遗嘱,只有公证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刘红梅
  股票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问:陈某与王某婚后生有一女取名陈媛媛。1997年,陈某在单位购买了4000元的股票,1998年7月份,该股票上市,每股价格最高时达到购买时的三倍多,陈某认为还能升值,没有抛出。不久,陈某因车祸死亡。丧事办完后,王某与陈某的父母为继承遗产发生争议。王某认为,其他财产怎么办都行,但股票不能算作遗产,只是买卖股票的本金4000元算遗产。陈某的父母坚决不同意,要求继承股票。请问,股票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李中
  答: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企业债券、公债券、国库券、支票等都是常见的几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物的一种,属于财产的范围,可以由公民个人持有,因此,有价证券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予以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这是有价证券作为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因此,此案中陈某的父母有权继承股票。

  商标权也可继承吗?怎样办理手续?

  问:小赵的父亲于2002年6月份以个人的名义注册了一份商标,准备用于服装加工经营。2002年9月初,小赵的父亲因患急病,医治无效去世。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小赵的父亲花去设计及注册费用3000元。对父亲遗留下的财产来说,小赵是法定继承人,他能不能继承这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如何去继承呢?
  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个人可以成为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
  与《商标法》配套并于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据以上规定,本案例中的小赵若要继承他父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委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转移手续,或者他本人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继承人,必须在注册权利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否则,逾期将可能丧失此法定权利。
  可见,无论多么复杂的继承案例,只要依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以及继承法的相关法律,所有的继承问题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得到合理的、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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