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事件,先停止舆论审判

  发布时间:2017-01-05 10:34:54 点击数:
导读:七个多月后,雷洋事件终于有了结论:检察机关对邢永瑞等五名涉案人员作不起诉处理。消息一出,舆论热议,支持也好,呵呵也罢,发言之前请先停止舆论审判。很多人其实都不了解什么是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

七个多月后,雷洋事件终于有了结论:检察机关对邢永瑞等五名涉案人员作不起诉处理。消息一出,舆论热议,支持也好,呵呵也罢,发言之前请先停止舆论审判。

很多人其实都不了解什么是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又叫“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从法律规定来看,酌定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这一点,北京检察机关的通报里也说的很清楚,邢永瑞等五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因此,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于法有据的。

于是问题就变成了,邢永瑞他们把人打死了,竟然没事了?这种质疑显然与事实不符。北京检察机关介入雷洋事件以后,多次在重要节点主动发布通告,我们可以根据这些通报还原事件的真相,当初检察院是以“玩忽职守”立案侦查的,这显然可以排除坊间流传的“雷洋被殴打致死,五名警察故意杀人”,也可以推断出五名警察确实在执行公务,但执行公务中确有不当行为。对五名警察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看出警察的不当行并不足以直接导致雷洋死亡,没有严重到必须施以刑罚。同时,根据检察机关的通告,我们基本可以看出,雷洋确实嫖娼了,并且也反抗执法了,而他的反抗行为也是自己的死因之一。所以,事实并非我们臆想的那么极端,所以检察院看似“各打五十大板”、讨好不了任何一方的不起诉决定是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的。

雷洋案凭借“人大硕士”、“农民子弟”、“嫖娼”、“公安机关”、“暴力执法”等关键词一时间成为舆论热点,加之不排除有些人的刻意炒作,强化雷洋农民子弟凭借自身努力考取人大硕士这一身份背景,而只字不提雷洋的公职人员身份,引发了公众对雷洋的巨大同情。而公安机关在案发初期在微博“强势”应对,使其成为众矢之的。设想,如果当初的新闻标题是“一名公职人员因嫖娼被执法警察控制,因激烈反抗致死”,舆论风向标是否会换个方向?我们虽然都是吃瓜群众,但也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尊重事实,相信法律,不能成为盲目跟随舆论的墙头草。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看到了舆论对公权力的巨大影响,但我们在善用舆论影响力的同时,也要警惕媒体以高压方式充当法官。以往的类似案件,公权力机关对舆论往往“只堵不疏”,导致公众以最坏的恶意进行揣测进而加剧“官民矛盾”。而雷洋一案,检察机关应时而动,主动公布案件进展,我们看到了公权力机关的进步。但无论如何,雷洋案是个悲剧,这个剧情里没有受益者,各方都应该反思,让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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