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上市交易

  发布时间:2014-07-07 13:41:43 点击数:

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上市交易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完善临沂市住房保障体系,近日临沂市出台了《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上市交易。由产权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还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周边同地段同结构类似商品房销售均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应补缴的土地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方可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同意上市交易的;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未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补缴土地收益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收购时止。政府收购的经适房,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实物配租。
  

 

上一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律师报名到政法机关和国有企业挂职锻炼的通知 下一篇:国务院于2014年7月8日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放宽市场准入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