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职责

  发布时间:2017-08-22 20:55:54 点击数:
导读:1、公司高管的认定  在处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件时,法院首先应当准确认定责任主体。虽然《公司法》第217条第1款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确认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时常存在种种困

1、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解释】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2、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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