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08-03-26 21:07:28 点击数:
导读: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应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董事长签署的注…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应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下一篇: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