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税率的适用

  发布时间:2008-02-22 09:18:56 点击数:
导读:关税税率的适用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取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

关税税率的适用

20041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取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参加的含有协定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别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国家或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关税税率具体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进进口货物转主正式进口需要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关税的完税价格

20065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

1)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免费赠送的;

2)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

3)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指定第三方的;

4)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限制的。

2、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1)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2)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

3)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公开发行的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地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其他方法

海关进行估价的,首先要尽可能先使用实际成交价格,但并不是所有进口货物都有实际成交价格的。对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在客观上无法采用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法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它的定义是“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它的定义是“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它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可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工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估价方法。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1)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2)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3)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4)最低限价;(5)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二关税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一)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的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有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和包装劳务费用。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作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条件。

4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5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视为与进口货有关:

1)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材林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2)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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