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02 09:42: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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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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