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

  发布时间:2008-01-22 15:56:52 点击数:
导读:资源税资源税概念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国家开征资源税的目的1通过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

资源税

资源税概念

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

国家开征资源税的目的

1通过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

2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

3开征资源税有利于配合其他税种,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并为国家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

资源税的特点

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2具有受益税性质

3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4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征税范围

一矿产品

(一) 原油

是指开采的开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人造的原油

(二)天然气

专门开采或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

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二盐

(一)固体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二)液体盐

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伴生矿不征收资源税、伴采矿征收资源税、伴选矿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原油

8-30/

天然气

2-15/千立方米

煤炭

0.3-5/

其他非金属原矿

0.5-20/

黑气金属矿原矿

2-30/吨,其中铁矿石减征40%

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

固体盐

10-60/

液体盐

2-10/

资源税课税数量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作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的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理。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定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资源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税地点需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法律规定

1目前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故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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