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发布时间:2008-01-22 15:51:09 点击数:
导读: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一、征收范围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二、纳税人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收范围

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

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有其他单位、个人,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

货物运输业按代开发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代开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征收的税款,在一征期退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部部,可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流运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对铁道部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鉴于其计税依据为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财政部对此作了特案规定,一律按5%征收。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五、减税、免税

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予以免征

5、自200311起,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7、自200411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以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8、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用其财产消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此外,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六、征收管理

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代扣代缴“三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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