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08-01-22 15:44:06 点击数:
导读: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按照《消税费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原料,受托方只收取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按照《消税费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原料,受托方只收取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销售自制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税价格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税价格×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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