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规定

  发布时间:2008-01-22 15:42:45 点击数:
导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不包括代垫运费: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规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不包括代垫运费: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 的增值税税额。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税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而不再退还押金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9956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根据财税(200620号文件规定,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同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定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纳税人销售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明显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计税价格征税。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二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但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不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汽车轮胎

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于石油化工行业工艺生产复杂,原料一次投入,下游产品很多,例如以外购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又可生产出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因此,在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消费税款时,应按生产的应税消费税消费品的收率占外购石脑油的比重计算: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单位税额×30%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筷子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当按纲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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