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规定

  发布时间:2008-01-16 09:19:53 点击数:
导读: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规定2004年7月1日起,对黑龙江、吉林、沈宁和大连从事装备制造业、轮船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上…

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规定

200471起,对黑龙江、吉林、沈宁和大连从事装备制造业、轮船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上述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轮船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

1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

(1)        购进(包括接受损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2)        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上述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7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7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2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上述所列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缴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上述所称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纳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以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凡现在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缴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抵扣:

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规定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规定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4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5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计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符合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项可直接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47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6纳入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的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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