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发布时间:2008-01-16 09:17:50 点击数:
导读: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条件是指: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条件是指: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为“纳税人识别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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