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1-16 09:17:03 点击数:
导读: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一)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专用发票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二)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专用发票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

1重复认证。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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