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07-07-09 09:59:52 点击数:
导读: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
 

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一篇:破产申请主体 下一篇:申请企业破产的原因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