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

  发布时间:2007-07-09 09:54:07 点击数:
导读:破产企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
 

破产企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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