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和解协议草案审查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07-07-09 09:37:36 点击数:
导读:企业破产和解协议草案审查的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
 

企业破产和解协议草案审查的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上一篇:破产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一篇:企业破产和解申请提出的法律规定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