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07-07-09 07:33:01 点击数:
导读: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一篇:股东大会召集通知起算日研究 下一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律规定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