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07-07-08 11:08:39 点击数:
导读:普通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上一篇: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法律规定 下一篇:普通合伙企业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