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07-08 11:41:28 点击数:
导读: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
 

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具体是:

 

    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专利或者技术诀窍的技术文件资料;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就是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对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经支出的开办费用及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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