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07-07-08 11:03:08 点击数:
导读: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上一篇: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