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物提存的规定

 来源:合同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7-07-15 15:45:46 点击数:
导读:合同标的物提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

合同标的物提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上一篇:合同抵销权的行使 下一篇: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