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要约是新的要约

  发布时间:2007-07-15 10:37:59 点击数:
导读:反要约是新的要约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和承诺的两个过程。关于要约,需要明白的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和反要约的概念。一个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

反要约是新的要约

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和承诺的两个过程。

 

关于要约,需要明白的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和反要约的概念。一个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期间已过而失效;(2)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3)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4)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你们这起纠纷就属于第4种情况。

 

另外,关于承诺,需要明白的是承诺的条件。一个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3)须与要约的内容二致;(4)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根据公约第1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表示接受的意思对要约的内容有实质上变更,即构成反要约,它的效果是使原要约失效,不发生承诺的效力,而已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所谓实质上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条件、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此案就属于反要约,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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