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经营管理

  发布时间:2007-07-14 11:44:41 点击数:
导读: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经营管理摘自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经营管理

 

摘自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产开发商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来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来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放、销售等连续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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