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14 11:00:54 点击数:
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