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追索权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07-07-12 08:46:33 点击数:
导读:汇票追索权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1.追索的条件  (1)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即承兑人或付款人开出的拒绝承兑证书或拒绝付款证书。  (2)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
 

汇票追索权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1.追索的条件

  (1)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即承兑人或付款人开出的拒绝承兑证书或拒绝付款证书。

  (2)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包括医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司法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司法文书,被企业登记机关注销企业法人资格、以及承兑人或付款人被解散、歇业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文件的正、副本等文件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2.拒绝证书的效力

  拒绝证书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律根据之一,没有拒绝证书就不能向除承兑人或付款人以外的其他汇票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

  3.通知

  (1)通知的内容。通知是持票人承兑汇票或请求付款受到拒绝时,行使追索权前,将受到拒绝的事实书面告诉其前手及所有汇票债务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其内容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经被退票。

  (2)通知的期限。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以此类推。

  (3)延期通知的后果。未按上述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但是,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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