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实施新养老金计发办法 分五种情况计发放

  发布时间:2007-07-12 11:39:46 点击数:
导读:临沂实施新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五种情况计发放 临沂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于近日正式出台。从2006年1月1日起,临沂市开始分五种情况施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临沂实施新养老金计发办法 分五种情况计发放
 
     临沂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于近日正式出台。从2006年1月1日起,临沂市开始分五种情况施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悉,从2006年1月1日起,临沂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相关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5年过渡期内,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企业缴费比例3年内调整统一到20%。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要做到统一。

     链接:新老办法衔接有5年过渡期

     为使新老办法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即自2006年起至2010年止。

     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10%、30%、50%、70%、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 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依据。(完)(记者 韩纪功 通讯员 赵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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