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12 11:34:57 点击数:
导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增值,促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为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筹集,也可半年或一年筹集一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依照国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之初,可选择部分行业、企业先行试点,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试点企业,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标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标准,可以由企业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职工岗位责任轻重、贡献大小的不同确定。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通过。

  四、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统筹省直管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需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其他企业报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五、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六、企业年金在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不得提前提取。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性领取或按一定比例按月领取,也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方式领取。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按方案的约定办理,也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选择合适的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应与企业年金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八、受托人应当按照两个《办法》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年金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九、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投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投资政策,并遵循谨慎和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品种、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投资运营损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帐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规定及时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帐户和个人帐户。

  十、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与委托人、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以上机构终止时的清算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十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两个《办法》及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十二、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十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两个《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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