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12 11:21:48 点击数:
导读: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9日鲁劳发[1995]71号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转…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9日 鲁劳发[1995]71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及国家、省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补)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实物,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做为工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工资报酬方面明确以下内容:

 

    1. 劳动者应执行的工资制度,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额;

 

    2. 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各项津(补)贴;

 

    3. 奖励方法;

 

    4. 劳动者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和各种生活性补贴。

 

    四、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工作的,在计发150%、200%、300%的工资时,至少应以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为基数。

 

    五、用人单位实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支付制度要按隶属关系,分别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以作为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六、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方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支付赔偿金并视情节进行处罚。

 

    1. 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克扣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2. 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以上分别支付所欠工资的20%、50%、100%的赔偿金;

 

    3.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

 

    4. 违反以上规定逾期未改及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劳动行政部门要通知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协助,对欠发工资和赔偿金予以强制扣除;并区分责任,酌情对用工单位或责任者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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