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07-11 08:59:58 点击数:
导读: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文件号】公发[1999]4号【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日期】1999年02月04日【实施日期】1999年02月0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文 件 号】公发[1999]4号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9年02月04日

【实施日期】1999年02月0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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