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07-11 08:49:48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19980326颁布19980326生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8」3号19980326颁布19980326生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决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