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07-11 08:49:48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19980326颁布19980326生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8」3号19980326颁布19980326生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决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