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发布时间:2007-07-10 20:19:57 点击数: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

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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