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能否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问题的请求

  发布时间:2007-07-10 20:14:28 点击数:
导读:公安部法制司对山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对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能否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问题的请求》的答复1997年8月21日  公法(1997)81号山东省公安厅法制处:你处鲁公明发《关于刑事…
 

公安部法制司对山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对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能否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问题的请求》的答复

1997821日  公法(199781

山东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鲁公明发《关于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能否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问题的请求》[鲁公明发(199712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保证人罚款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所以该罚款行为应定为刑事执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对罚款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以依照《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诉。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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