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7-07-10 20:11:53 点击数:
导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立案侦查挪习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 ,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现就立案侦查

挪习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在 1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的 , 应予立案 ;

二 、挪用公款在 2 万元以上 , 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 应予立案 :

三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在 2 万元以上 ,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应予立案 :

四、最高人民检察疏《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公布施行之前 , 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

解释己立案侦查的此类案件 , 按原来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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